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9-06-26浏览次数:251次
在我国,为了重点扶持高新技术领域,推动我国技术创新与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结合相关政策一起来梳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可以选择享受减按15%税率的优惠,或者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实务解读
【例1】某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80万元,该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问该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 选择减按15%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80x15%=12万元。
- 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 x25%=20万元。
应纳所得税=20 x20%=4万元
显然,企业在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只需要缴纳4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务解读
【例2】某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2018年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问该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 技术转让所得中500万元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剩余10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
-
应纳所得税=(1500-600)×15%+(600-500)×50%×25%=147.5万元。
-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财税[2018]76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实务解读
【例3】某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2018年研发支出100万元,已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问2018年针对该项无形资产可税前摊销的金额为多少?
2018年该项无形资产税前可摊销金额为100×175%=175万元。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实务解读
分类归纳如下: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设备、器具单价超过500万元: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其他行业:如专门用于研发,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够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以上六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奖励等。